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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缓缴期限延长

2022-11-03 11:03  阅读量:6307   来源:东方网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市场主体,就业和民生,日前,市五部门下发通知,扩大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工业等属于本市17个困难行业的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以单位为参保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

企业申请缓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21年在本市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2022年1月至申请递延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递延上月亏损,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上,承诺缓缴期满及时补缴新企业申请延期付款的相关条件从企业成立当月起计算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

根据规定,对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积分落户,技能提升补贴,小客车摇号等权益不受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递延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1月前补缴递延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从补缴滞纳金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自2023年2月1日起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延期缴纳的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足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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